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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付庚与深圳市龙岗区富民城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深圳市龙岗区XX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韩XX,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深圳市龙岗区XX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晓洁第1页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