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济南市某某超市收银员,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晶、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0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西周东路1号济南某有限公司娃哈哈代销点仓库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失主殷某某放在一辆单排货车驾驶室内的一部白色三星S4手机(价值2641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