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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州恒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恒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福州恒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402号国货商厦新村618单元(6层)南二间。组织机构代码:67192852-0。法定代表人李复兴,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永忠,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福州恒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322328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州恒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5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3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州恒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黄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