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博民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372-1号刘永远与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博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远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凯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执字第3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二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