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倪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