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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倪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