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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天明与肖碧武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明,肖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19号申请人刘天明。被执行人肖碧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28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碧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3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