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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瑞飞、王乃梅与王乃梅、岑世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飞,王乃梅,岑世莲,温州华电房地产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瑞飞。委托代理人:戚观波,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乃梅。被告:岑世莲。第三人:温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飞诉被告王乃梅、岑世莲、第三人温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瑞飞负担。审 判 长  胡时彦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