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瑞飞、王乃梅与王乃梅、岑世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飞,王乃梅,岑世莲,温州华电房地产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瑞飞。委托代理人:戚观波,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乃梅。被告:岑世莲。第三人:温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飞诉被告王乃梅、岑世莲、第三人温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瑞飞负担。审 判 长 胡时彦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