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之母陈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之母陈某某,女,1939年8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积荣,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