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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华南、刘鹏兴与洪振骞、蔡瑞真、洪水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南,刘鹏兴,洪振骞,蔡瑞真,洪水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刘华南,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刘鹏兴,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鹏丽,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洪振骞,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翔安区。被告蔡瑞真,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洪水艇,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南、刘鹏兴与被告洪振骞、蔡瑞真、洪水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华南、刘鹏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华南、刘鹏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南、刘鹏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华南、刘鹏兴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梅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