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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卢琳与刘勇、文东华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琳,刘勇,文东华,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卢琳,女,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勇,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文东华,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卢琳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勇、文东华、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