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某、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某某、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做出的(2009)开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某某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7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吕某某、高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旭执行员 曹慧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