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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某、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某某、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做出的(2009)开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某某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7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吕某某、高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旭执行员  曹慧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