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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渑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金堂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董艳���,该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红峡、张文雅,该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峪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人防易决字(2014)02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2015)渑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3,017,500元。我院于2015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开发的商品房四套,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申请人渑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渑人防易决字(2014)02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张建光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