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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义与冯文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冯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王义,个体。被执行人冯文学,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义与被执行人冯文学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文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冯文学于2014年5月30日前付申请执行人王义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公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