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骏鉴与石建龙、李青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骏鉴,石建龙,李青,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51号申请人张骏鉴。被申请人石建龙。被申请人李青。被申请人王佳。申请人张骏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佳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张骏鉴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骏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佳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嘉毅望族一号XX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