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义诉被告丛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义,丛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商初字第44号原告赵文义,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被告丛华山,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原告赵文义诉被告丛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丛华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义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9月7日在原告母亲姚凤英处借款3000.00元,利息为月利2分。2012年9月15日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二张,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原告父亲于2013年5月6日去世,原告母亲于2013年8月24日去世,原告姐姐放弃继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620.00元。被告丛华山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2012年9月7日借据一份,证实被告从原告母亲处借款3000.00元,月利2分;2012年9月15日借据一份,证实被告从原告母亲处借款1000.00元。证据2: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查哈阳分局证明一份,证实原告、赵淑军与姚凤英、赵井龙是亲生父母关系,姚凤英继承人为原告和赵淑军。证据3: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查哈阳分局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实原告父亲于2013年5月6日去世,原告母亲于2013年8月24日去世,原告父母户籍均已注销。证据4:赵淑军承诺书一份及法院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原告姐姐赵淑军系继承人放弃本案债务归原告,原告具有诉权。证据5:2014年11月4日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丛华山身份信息,外出务工联系不上。证据6:证人王久成出庭作证,证实原告母亲姚凤英去世后,证人与原告同去被告家要钱,被告答应秋天把土地包出去给原告钱。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佐证,证实被告在原告母亲处借款4000.00元的事实,原告系合法继承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丛华山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姚凤英系原告母亲,2012年9月7日被告从姚凤英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2012年9月15日被告从姚凤英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母亲姚凤英于2013年8月24日去世,原告父亲赵井龙于2013年5月6日去世。原告姐姐赵淑军放弃对被告丛华山借款的继承份额归��告所有。本院认为,被告从姚凤英处借款,有被告出具的二份借据为凭。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借款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从原告提供的二份借据及证人王久成出庭作证,能够证实姚凤英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姚凤英在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前因病死亡,姚凤英丈夫赵井龙先于姚凤英死亡。姚凤英与被告之间的债权系姚凤英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及姐姐赵淑军作为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赵淑军作为姚凤英的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本案债权归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丛华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文义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620.00元(利息从2012年9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27个月,本金3000.00元,利息2分计算为每月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6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秀琴代理审判员 腾 飞人民陪审员 李德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