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学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40号罪犯苏学友,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苏学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其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宿中刑终字第000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7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苏学友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学友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1次,记功1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1次,2015年3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学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