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垦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栋。被执行人张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和垦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储蓄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连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垦执字第00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1294.6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数额101294.6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天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尹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