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巨华与李希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巨华,李希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董巨华,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希岗,成年,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巨华与被告李希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巨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