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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晓梅、吴光美与李锦花、殷正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晓梅,吴光美,李锦花,殷正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晓梅,女,汉族,城镇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光美,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刘晓梅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锦花,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正明,男,汉族,系李锦花之夫。再审申请人刘晓梅、吴光美因与被申请人李锦花、殷正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利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安中民监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及平利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