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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叶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光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