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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XX诉邹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肖XX。被告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诉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以其起诉后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卫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XX撤回对被告邹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中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