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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民申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耿合章、耿会章与耿合章、耿会章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合章,耿会章,耿新荣,耿新娟,耿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申字第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合章,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健、杨××,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会章,农民。原审第三人:耿新荣。原审第三人:耿新娟。原审第三人:耿喜荣,农民。再审申请人耿合章因与被申请人耿会章、原审第三人耿新荣、耿新娟、耿喜荣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耿合章申请再审称:1、本案应属房屋确权纠纷,而非继承纠纷。2、房屋当时是父亲向村委会要的宅基地,所以登记在父亲名下,但不能证明房屋就是父母的,其为父母花钱盖了房子,父母去世了,房屋就应归其所有。被申请人没有提出意见。被申请人耿会章因为其母的房屋及现金的继承问题与再审申请人耿合章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因此本案应属继承纠纷。本案案涉五间房屋在修建时,虽然再审申请人耿合章负责找人帮忙、买盖房材料、管饭等工作,但该五间房屋由再审申请人耿合章、被申请人耿会章的父母长期居住,并登记在两人父亲名下多年,且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1999)平恩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写明“原告耿秀英(再审申请人耿合章、被申请人耿会章的母亲)对现有住房及房后树木享有所有权,被告耿合章不得干涉”。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五间房屋属于再审申请人耿合章、被申请人耿会章的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耿合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合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刘 伟助理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