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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先严仕梅与衽江苏绿宁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仕梅,江苏绿宁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六民初字第459号原告严仕梅,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绿宁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山北社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