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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晓红与韩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韩某于2015年5月20日将执行款20000元交到本院,当日由申请执行人赵某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