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再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彭冬梅与徐彬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再终字第20号本院2015年5月5日对原审上诉人徐彬与原审被上诉人彭冬梅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齐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齐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第八页上数第十一行的“元。”之后加入“彭冬梅、徐彬各自分得的承包地归各自经营管理,其中彭冬梅和其子徐凤光在宝发村的承包土地共计18亩,归彭冬梅承包经营,具体地块是菜地188条垅,位于东临祝万庆,西临姜三孩,南至道。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第十页上数第五、六行的“二、撤销本院(2007)齐民一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应补正为“二、变更本院(2007)齐民一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彭冬梅、徐彬各自分得的承包地归各自经营管理,其中彭冬梅和其子徐凤光在宝发村的承包土地共计18亩,归彭冬梅承包经营,具体地块是菜地188条垅,位于东临祝万庆,西临姜三孩,南至道。”。审判长 王艳霞审判员 郭英华审判员 梁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