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丰杰与姜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丰杰,姜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朱丰杰。被执行人姜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丰杰与被执行人姜晓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6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