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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0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孟波与张家港市吉麦龙超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波,张家港市吉麦龙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1228-1号原告孟波。委托代理人朱壮志,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吉麦龙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黄山路。法定代表人孙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波与被告张家港市吉麦龙超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波负担。审 判 长  施沈东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铃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