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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何志强与龚晓安、孙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强,龚晓安,孙卫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何志强,男。委托代理人何成干,益阳市资阳区扬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龚晓安,男。被告孙卫珍,女。原告何志强与被告龚晓安、孙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狄卫华、杨建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晓安、孙卫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龚晓安于2014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同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原告给付第二笔借款后,两被告即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约定利息。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9日被告龚晓安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对该笔借款,被告龚晓安按每月75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9日。同年12月29日,被告龚晓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原告给付第二笔借款后,两被告即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借条、两被告户籍信息、益阳市长春工业园五里堆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龚晓安向原告何志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属实,应予偿还。2014年4月9日所借的50000元虽约定了月息2分,但被告实际按月息1.5分支付的利息,原告也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晓安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所借的100000元,约定发还款期限,但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笔借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卫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龚晓安个人债务,故被告孙卫珍应与被告龚晓安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对原告何志强要求被告龚晓安、孙卫珍偿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龚晓安、孙卫珍共同偿付原告何志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14年4月9日借的50000元按月息1.5分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2014年12月29日借的1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计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龚晓安、孙卫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强审判员  狄卫华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洪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