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恢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方 方与刘云龙机动 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方,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恢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周方方,女。被执行人刘云龙,男。周方方与刘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方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刘云龙在其父刘拴曹名下的存款(中国邮政银行)19500元,同年5月22日刘拴曹来本院协商,要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后给付19500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云龙之父刘拴曹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19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