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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康敏、沈宝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敏,沈宝军,郑发梅,程瑞,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云璟汇休闲足浴城,孙维荣,孙茂盛,朱珊珊,孙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74-2号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刚。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委托代理人:马小小。被告:康敏。被告:沈宝军。被告:郑发梅。被告:程瑞。被告: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钢。被告: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磊。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云璟汇休闲足浴城。法定代表人:赵成桂。被告:孙维荣。被告:孙茂盛。被告:朱珊珊。被告:孙茂杰。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74-1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康敏、沈宝军、郑发梅、程瑞、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云璟汇休闲足浴城、孙维荣、孙茂盛、朱珊珊、孙茂杰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良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