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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非诉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等征收社会扶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非诉审字第11号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平县新州镇。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忠书,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被申请人:杨某某,男,住黄平县。被申请人:吴某某,女,住黄平县。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朱贵新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龙光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