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肖向前与王永峰、闻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前,王永峰,闻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肖向前,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永峰,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闻桂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向前诉被告王永峰、闻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肖向前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岚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