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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肖向前与王永峰、闻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前,王永峰,闻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肖向前,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永峰,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闻桂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向前诉被告王永峰、闻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肖向前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岚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