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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霍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某某煤矿业主。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霍某某,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系情人关系,共同租住在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阳光国际小区3幢26-4房屋。2014年10月21日1时许,李某某、霍某某容留戴某某、秦某某在其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8时至10时期间,刘某、黄某某、广某也先后来到该房屋。13时许,李某某、霍某某、戴某某外出后返回该屋时,均看见刘某、黄某某、广某、秦某某在房间内边打牌边吸食冰毒和麻古。随后霍某某、戴某某到卧室休息。李某某则与刘某、黄某某、广某、秦某某一同吸食冰毒和麻古。17时许,广某离开。21时许,公安人员接举报后来到该房屋,将李某某、霍某某、戴某某、刘某、黄某某、秦某某抓获,当场查获麻古壶一个、冰毒疑似物一小袋。经检测,李某某、霍某某、戴某某、刘某、黄某某、秦某某的尿液检测均呈甲基丙胺阳性。李某某、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2日,李某某、霍某某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霍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搜查证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检举信、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按各自所起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一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一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疑似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何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