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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连志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泉州市美其茗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泉州市美其茗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福建省安溪县伟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上禾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杨连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泉州市美其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坚松。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法定代表人吴培生。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伟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渊源。被告福建省安溪上禾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金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志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泉州市美其茗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福建省安溪县伟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上禾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志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志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清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