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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某梅申请执行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0028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己将判决的商铺交付申请人,其余部分己经四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相关规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