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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献礼诉王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礼,王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402号原告王献礼,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中孟轲村*组。被告王建军,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扶余路市区政府家属院(胜利新村)**号楼*单元*楼*户。原告王献礼诉被告王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礼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