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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谢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某,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谢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占军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