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谢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某,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谢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占军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