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姜长骏与鲁国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长骏,鲁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姜长骏,来安县白云商厦职工。被执行人:鲁国勇,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长骏与被执行人鲁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鲁国勇于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50000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