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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庆武与被申请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庆武,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监字第2号申请人王庆武,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马立军,吉林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英范,系经理。申请人王庆武与被申请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庆武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审批,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庆武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在(2014)扶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案件诉讼中,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付尚欠工程款利息,并确认申请人对所建设的未予扶余市政府家属楼1#、2#楼前的车棚工程折价或拍卖后享有优先权,但原审中对原告的请求没有进行审理,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庆武与被告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2015年第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中对原告的部分请求没有进行审理,故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当进入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焕海人民陪审员  商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圆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