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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映梅犯贪污罪、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832号罪犯黄映梅。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通中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映梅犯贪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对其与同案犯共同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827.25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6708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苏刑二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黄映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映梅假释的建议。罪犯黄映梅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映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映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映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