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某诉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75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某14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吕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兑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准允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