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兴全与王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全,王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858号原告陈兴全,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王小磊,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全与被告王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