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万兴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沈阳万兴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万兴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兴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万兴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俊 杰审判员 孙桐人民陪审员徐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 芳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