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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诉夏某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夏某,男,1989年2月1日生。被告肖某,女,1990年7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夏某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