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淑琴诉刘正博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俩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加之被告对她有暴力行为,特要求与被告离婚。段某某未提交证据。被告刘某某辩称:他希望原告回家与她好好生活,他不同意离婚。刘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段某某与刘某某1978年3月依法登记结婚,1979年1月生大女儿刘苗苗,1979年12月生二女儿刘双双,1981年12月生儿子刘伟。婚初俩人关系尚好,从孩子出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无大的纠纷。本院认为:段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的。故段某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裴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