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李某甲,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某乙,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冯艾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