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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高岭、丁炜峰与丁炜峰、戴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高岭,丁炜峰,戴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唐高岭。被告:丁炜峰。被告:戴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高岭与被告丁炜峰、戴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高岭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