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高岭、丁炜峰与丁炜峰、戴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高岭,丁炜峰,戴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唐高岭。被告:丁炜峰。被告:戴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高岭与被告丁炜峰、戴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高岭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