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灿艺宣告林振文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灿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灿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人林灿艺要求宣告林振文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灿艺称,林振文系其父亲,2007年10月11日(农历九月初一)在厦门市明爱养老院附近走失,亲属怀疑其自行回到祖籍地安溪县蓬莱镇,于2007年10月17日向安溪县公安局蓬莱派出所报案求助,经派出所与家人多方调查寻找,至今未能找到林振文。林振文下落不明已多年,现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林振文失踪。经查:林振文,男,193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文化馆退休干部,住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林振文与妻子刘银桂生育有三子一女,即长子林志艺、次子林伟艺、三子林灿艺及女儿林艺娜;林振文于2007年10月11日在厦门市明爱养老院附近走失,其亲属于2007年10月17日向安溪县公安局蓬莱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并发布协查通报,至今未能找到林振文。2015年1月14日,林灿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林振文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振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振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振文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协查并经本院公告查找,至今仍未能找到,期间已满二年;申请人林灿艺申请宣告林振文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振文为失踪人;二、指定刘银桂为失踪人林振文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江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薇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