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云峰与亚仁波乐、吉格美德合伙协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云峰,亚仁波乐,吉格美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云峰,男,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亚仁波乐,男,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格美德,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再审申请人白云峰因与被申请人亚仁波乐、吉格美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呼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云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将本案事实查清,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且程序违法。一二审时,我多次向法庭申请调取录像及当时的银行存取款明细详单,但二审法庭并未依法给予调查取证。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白云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23万元的欠条”是否合法有效。白云峰认为23万元是亚仁波乐的合伙投资款,由于自己失误错把“收据”写成了“欠条”,实际双方的合伙关系没有解除,不同意给付亚仁波乐23万元,认为“欠条”应为无效证据。经查,白云峰出具的欠条内容为“欠条欠亚师夫贰拾叁万元正230000.00元,包括吉师夫的壹万元。欠款人白云峰,2009.10.19日”。白云峰要求调取的录像及当时银行存取款明细详单,是为了证明亚仁波乐投资购买设备的情况,该系列证据不能否定其所出具“欠条”的合法性,原审没有调取并无不当。白云峰所称错把“收据”写成了“欠条”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维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白云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云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立军审判员 戴树平审判员 张静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翠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