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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河南际超安全科技测试服务有限公司、赵艳萍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河南际超安全科技测试服务有限公司,赵艳萍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杨立新,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关岳庙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67********。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申法涛,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际超安全科技测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艳萍,总经理。第三人赵艳萍,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号。原告杨立新与被告河南际超安全科技测试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赵艳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原告杨立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鹏 关注公众号“”